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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讨债律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有关部门,*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团体,各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建立厅(委、局),新疆消费建立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立市场次序,标准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依照国度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
中华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共和国建立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和标准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立市场正常次序,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共和国建筑法》、《中华共和国招标招标法》、《中华共和国预算法》、《中华共和国采购法》、《中华共和国预算法施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共和国境内的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方法。国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建立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立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停止商定和根据合同商定停止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担任工程价款结算的监视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照合法、对等、诚信的准绳,并契合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商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则时间内,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商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根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商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商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动。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触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停止商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作变卦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请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作工程价款纠葛的处理办法;
  (五)商定承当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商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六)工程完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平安措施和不测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早或延后的奖惩罚法;
  (十)与实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署合同时关于工程价款的商定,可选用下列一种商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能够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微风险费用的计算办法,在商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应当在合同中商定。
  (三)可调价钱。可调价钱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商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办法,调整要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度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钱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卦;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形成费用增加;
  5、双方商定的其他要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则的调整状况发作后14天内,将调整缘由、金额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正意见,视为曾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则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状况发作后,承包人未在规则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则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能够依据有关材料,决议能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卦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作工程变卦,承包人依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卦设计文件,停止变卦施工,其中,投资项目严重变卦,需按根本建立程序报批前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卦肯定后14天内,设计变卦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卦合同价款按下列办法停止: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卦工程的价钱,按合同已有的价钱变卦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要相似于变卦工程的价钱,能够参照相似价钱变卦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相似于变卦工程的价钱,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恰当的变卦价钱,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分歧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停止咨询或按合同商定的争议或纠葛处理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卦肯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卦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依据所控制的材料决议能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详细金额。严重工程变卦触及工程价款变卦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肯定。
  收到变卦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卦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卦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卦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商定办理,合同未作商定或商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下列规则与文件协商处置:
  (一)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范、计价方法等有关规则;
  (三)建立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卦和现场,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根据的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契合下列规则: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商定拨付,准绳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严重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方案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耗费和非实体性耗费局部应在合同中分别商定预付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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