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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新闻 —

台州万清讨债原股东以公司名义从事买卖欠下债

福州市一食品公司的股东会组员发作变卦后,原股东许某以公司名义与别人停止买卖欠下债务,债权人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承当债务。日前,福州市中级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讯决:许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公司不承当义务。
 
  许某曾是福州一食品公司参与运营的股东之一。2000年11月,食品公司股东会成员发作变卦,许某不再任公司股东并退出运营活动,公司修正了股东名册,并向注销机关作了股东变卦注销。
 
  2004年2月至10月期间,许某以食品公司的名义先后13次向林某购置制造饮料的香精资料,交货地点均在食品公司,并由许某验收后在发货单上签字,货款总额为6.8万元。经屡次催讨,许某拒不归还债务。2006年7月,林某将许某和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公司承当连带赔偿义务。
 
  福州中院经审理以为,许某在不担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运营的状况下,以公司名义与别人停止买卖,并且不能证明其买卖行为曾取得公司受权,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法律结果应该由个人承当。食品公司曾经依照法律程序办理股东变卦的相关手续,对公司原股东的行为不承当义务。最后判决:许某向林某归还货款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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