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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新闻 —

台州市讨债公司债务人后如何索要借款?

  我是一名普通的职工。1998年,我的朋友胡某向我借款30000元称用于。因我当时手头没有这么多现金。为了帮朋友,我将本人的30000元存单质押给银行30000元借给刘某。刘某当时仅向我出具了一份欠条,未注明用处。现已到期,银行请求我还款。我向刘某追偿前方知,其因欠款太多已离家数月,目前下落不明。无法之下,我向刘某之妻追偿,被告知其与刘某已,故没有义务替刘某还款。请问我如何。
 
【律师解析】
 
你最佳的方式是恳求司法救济。
 
《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寓居地不分歧的,由经常寓居地管辖。"《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 :" 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富缺乏清偿的,或财富归各自一切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则:"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情形的除外。"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则"当事人的协议或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曾经对夫妻财富分割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益。"
 
根据上述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则,无论刘某与否,你均能够向当地刘某及其前妻,请求他们共同归还该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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